案件一
判决书抄袭
案件二
行政诉讼违法
案件三
隐私权侵权
案件四
仲裁程序违法
案件五
财产保全违法
⚠ 审判违法行为总结锐科激光隐私权侵权案
判决书将被告庭审自认的"自愿披露"篡改为"依法披露",实质性改变案件事实认定
判决实质认定证监会部门规章效力高于《民法典》,违反《立法法》第96条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
合议庭成员庭后变更,仅通知律师未直接告知当事人本人,违反《民事诉讼法》第131条
高院拒绝五项新证据及最高法指导性案例265号,均不说理;审判长应回避而未回避

案件基本信息

案件名称周X安诉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犯隐私权纠纷
二审案号(2025)沪02民终3339号
再审案号(2025)沪民申5869号
原告周X安(Zhou X)
被告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
一审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
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
再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
二审立案日期2025年3月21日
庭审日期2025年4月11日
二审判决日期2025年10月20日
高院裁定日期2026年3月27日
当前状态继续通过法律途径维权

案件背景

2023年12月22日,被告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"锐科激光")在网络上全文公开了原告周X安与案外人签署的《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》,其中包含原告的姓名、部分身份证信息、竞业限制条款、违约责任金额等敏感内容。原告认为该披露行为侵犯其隐私权及个人信息权益,遂提起诉讼。

核心争议

锐科激光在网络上全文公开原告与案外人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,包含竞业限制、违约责任等敏感内容,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?

司法文书下载(脱敏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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脱敏说明:文书中姓名(第二字以X替代)、护照号码(中间位以*替代)、身份证号码(中间位以*替代)等个人信息已进行脱敏处理。文书内容完整,不影响阅读理解。

合议庭成员变更对比

庭审时与判决书记载不一致,且仅通知律师未直接告知当事人本人

庭审时合议庭(2025年4月11日)
审判长唐XX庭审时在庭
审判员李XX庭审时在庭,判决书中被替换
审判员谢XX庭审时在庭
判决书合议庭(2025年10月20日)
审判长唐XX与庭审一致
审判员谢XX与庭审一致
审判员赵X庭后新加入,未告知当事人本人

关键事实:法院于2025年9月2日通过"异步微法庭"仅通知委托律师合议庭成员变更,原告本人直至收到判决书才知晓。《民事诉讼法》第131条明确规定"审判人员确定后,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","当事人"依文义应为本人,而非代理律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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