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基本信息
| 案件名称 | 周X安诉郏XX股权转让仲裁程序违法案 |
| 仲裁案号 | (2023)沪仲案字第1910号 |
| 撤裁案号 | (2024)沪01民特876号 |
| 申请人 | 周X安(Zhou X) |
| 被申请人 | 郏XX |
| 仲裁机构 |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(上海仲裁委员会) |
| 撤裁法院 |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|
| 第一次开庭 | 2023年11月21日 |
| 第二次开庭 | 2024年6月6日 |
| 仲裁裁决日期 | 2024年 |
| 撤裁裁定日期 | 2025年1月21日 |
| 当前状态 | 继续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|
案件背景
2022年,申请人周X安与被申请人郏XX签署《股权转让协议》,约定郏XX将其持有的国神光电科技(上海)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周X安。协议中附有生效条件及考核条款。双方就协议履行产生争议,郏XX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,申请人周X安提出反请求。仲裁庭于2024年作出裁决,申请人不服,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。
核心争议
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三项严重程序违法:裁决意见与庭审当庭意见相反、采纳庭后补充证据未再开庭质证、排除已质证的关键考核表证据。
庭审意见与裁决书认定对比
仲裁庭当庭明示"附条件赠与",裁决书却改认定为"公司管理措施"
庭审当庭意见
仲裁员当庭表示: "从协议的整体来看,这更像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……郏XX已经完成了赠与的行为,周X安作为受赠人不需要支付对价……"
关键词:附条件赠与,无需支付对价
裁决书认定
裁决书认定: "涉案协议系公司管理措施,周X安应当依约支付股权转让对价……"
关键词:公司管理措施,须支付对价
关键事实:仲裁庭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协议条款属于"附条件赠与",申请人据此进行了全部庭审陈述和举证。裁决书却在无新证据、无新开庭的情况下,将定性改为"公司管理措施",完全颠覆庭审结论,令人怀疑存在庭外因素干扰。